商标处于无效状态的事实应当是可以转让的。对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限期答复。无效宣告申请人收到无效宣告受理通知书的,商标注册人也应当收到答辩通知书。申请“无效宣告”的一方提出无效宣告程序,这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商标注册人应当尽快提交答辩材料。在抗辩过程中,应当重点说明注册程序合法,注册后不存在危害社会主义道德、欺诈、恶意注册、商标正常使用等行为。也可以说,无效宣告申请人已经侵犯了商标权,想要使商标无效,从而影响注册人的正常使用,以权谋私。

商标局对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和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